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加強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老壹字第110023295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市獨居老人,以維護獨居老人
      生活安全,特訂定基隆市加強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獨居老人,係指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且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獨自一人生活者。
(二)同住者無照顧能力者。
(三)六十五歲以上夫妻同住。
(四)經通報本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獨居老人需「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
    親屬未居住本市」。


三、獨居老人身分通報建立與名冊更新方式如下:
(一)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或里辦公處主動查報符
      合本要點之服務對象, 由區公所各里辦公處調查、確認申請人之
      相關資料,填具「基隆市獨居老人資料表」建立里內獨居老人名冊
      ,再由社政課承辦人建立全區獨居老人名冊 , 函送本府社會處建
      立全市獨居老人名冊。
(二)每個月依本市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的電話問安及關懷訪視紀錄資料清
      查人數更新名冊。
(三)各鄰里長發現獨居老人新增個案或遷出、死亡時,應通知區公所或
      社會處(長青身障福利科)承辦人,以便隨時更新獨居老人名冊。
(四)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區公所里辦公處進行總清查符合本要點之
      對象,以刪減或新增名冊健全獨居老人資料異動管理。


四、獨居老人服務項目如下所列,由本府或本府結合補助委託民間團體(
    機構)辦理福利服務,並依其家庭狀況酌予補助:
(一)居家服務。 
(二)社會救助 。
(三)機構轉介安置。
(四)電話問安。
(五)關懷訪視。 
(六)送餐服務。 
(七)緊急救援系統。 
(八)失智老人防走失手環。
(九)文康休閒活動。
(十)支援中心諮詢服務。
(十一)醫療養生保健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獨居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高風險個案,權責單位應加強關懷
    照顧:
(一)家有經濟困難或負債壓力。
(二)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藥酒癮者。
(三)家庭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四)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
(五)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者。


六、各項業務相關負責單位工作區分如下:
(一)社會處(長青身障福利科、婦女兒少福利科、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
        1.每月依居家服務支援中心更新獨居老人資料,於每年六月及十二
          月依據各區公所里辦公處總清查結果核對的獨居老人名冊,更新
          全市獨居老人名冊。
        2.安置機構:獨居老人遇有需安置者,經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3.緊急救援系統:委託廠商辦理本項服務。
        4.防走失手環申請:協同警察局、戶政科辦理本項服務。
        5.居家服務支援中心依據獨居老人名冊提供居家服務、電話問安、
          關懷訪視諮詢服務等各項服務。
        6.結合補助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送餐服務、文康、休閒活動。
        7.社會救助。
        8.失智老人走失協尋通報。
        9.特殊個案社工關懷訪視。
(二)本市各區公所(民政課、社政課):
       1.一般申請案由里辦公處負責調查,確認獨居老人身分認定之相關
         資料。
       2.里辦公處隨時通報獨居老人異動,並協助一年兩次獨居老人人數
         總清查,建立各里獨居老人名冊相關資料,報區公所彙整建立全
         區獨居老人名冊後,函送本府社會處修正更新全市獨居老人名冊
         。
       3.協調里鄰社區幹部就近關懷獨居老人。
       4.緊急救援系統申請:確認獨居老人身分填具「基隆市獨居老人資
         料表」附全戶戶籍謄本,函送本府社會處委辦廠商裝置。
       5.社福諮詢服務與收案提供服務、核可或轉介相關補助。
       6.居家服務支援中心電訪獨居老人多次未有回應時,協洽里長關懷
         訪視。
       7.配合本府或本府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各項福利服務。
       8.輔導區里社區團體自辦或申請內政部補助提供各項福利服務。
(三)消防局:緊急送醫。
(四)警察局:
       1.防走失手環戴用者協尋通報。
       2.發動義警及區里巡守隊協助關懷獨居老人。
(五)衛生局:
       1.獨居老人醫療養生保健講座等。
       2.日常生活照護、長期照護諮詢。
(六)其他法規已訂定有相關處遇措施者,依其規定辦理。


七、本府對於獨居老人業務,必要時得定期召集各相關單位舉行會報,以
    加強聯繫配合。


八、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各業務單位自行於年度預算支應之。

九、本實施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