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基隆市市屬各
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校園場地予本府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
學使用,以達資源有效運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社區大學申請使用各校校園場地,得請求本府協助。
三、本府依社區大學申請案,協助各校提供校園場地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
後時間或非上課日為原則,且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
四、本府依社區大學申請案,協助各校提供教學設備、設施供社區大學教學
使用。
五、本府為鼓勵各校提供校園場地推廣終身學習,得協商各校提供社區大學
水電費優惠,以推展本市終身學習風氣。
六、本原則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