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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校園開放社區大學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2016488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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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基隆市市屬各
    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校園場地予本府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
    學使用,以達資源有效運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社區大學申請使用各校校園場地,得請求本府協助。

三、本府依社區大學申請案,協助各校提供校園場地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
    後時間或非上課日為原則,且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

四、本府依社區大學申請案,協助各校提供教學設備、設施供社區大學教學
    使用。

五、本府為鼓勵各校提供校園場地推廣終身學習,得協商各校提供社區大學
    水電費優惠,以推展本市終身學習風氣。

六、本原則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