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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優良課程評選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0015107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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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典範,促進社區大
    學整體課程之優質化與卓越化,特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
    第九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府依「基隆市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四點委託
    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本府應設置優良課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優良課程
    之評選事宜;評選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遴聘學者、專家、行政代表五至
    七人組成。

四、各社區大學應自行辦理優良課程評選之初審作業,擇其優者推薦參加本
    府優良課程評選;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妥推薦表(如附表),並檢具近三年
    佐證資料函送本府辦理。
    每所社區大學每年至多得推薦五門課程,每位教師每年受推薦之課程,
    至多以一門為限,教師在本市不同社區大學開設之相同課程,由教師擇
    定一所社區大學為推薦單位。

五、各社區大學推薦參加評選之課程,至少須已在該社區大學實際開課兩學
    期,且於優良課程評選期間仍在開課中;曾經獲選優良之課程,三年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優良課程在課程設計、教學方法、班級經營上,須能針對成人學習特質
    與社區大學理念提出具有創見之做法,並有實際之成果。
    評選標準計有四項評分指標,滿分為一百分,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
    優,八十分以上八十九分以下者為優等,其內容及計分如下:
  (一)課程設計:課程目的、課程規劃是否符合社區大學辦學理念、課程內
      容等,佔百分之二十五。
  (二)教學方法:課程進行方式、教材教案、教學技巧、學習要求、學習評
      量等,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師生互動:師生互動方式、學員參與情形、師生溝通狀況、班級氣氛
      等,佔百分之二十五。
  (四)課程成果:學員人數、學員回饋、學習成效、學習應用等,佔百分之
      二十五。

七、本要點評選方式分兩階段進行,初審由各社區大學自行辦理,再將入選
    課程報送本府參加複選 ;複選時以書面審查及教學現場訪視二種方式進
    行,經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教學現場訪視,後者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八、優良課程獲選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得採不足額錄取。

九、獲特優課程者,每門課程獎勵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獲優等課程者,
    每門課程獎勵金伍千元整,並由本府頒發獎狀及邀請參加「優良課程觀
    摩會」,發表教學成果;另經各社區大學初選通過,未獲優良課程者,
    頒發入選獎狀,以資鼓勵。前揭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教學研
    討會、課程觀摩會等課程推動業務。

十、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