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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暨公用事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計壹字第1110242551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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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甲、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
    二、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及公用事業設施之土地使用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
    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前項所稱設施之設置與土地使用審查,其使用細目、面積、條件及管
    理維護事項,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所稱管制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並受理工業區公共服務設施
    及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土地面積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案件之
    申請;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申請土地使用項目之中央主管機關
    、本府或所屬主管機關。

四、管制單位受理總量管制申請案件,依本府總收文號先後順序,執行總
    量管制暫時登錄審核。

五、申請總量管制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無建築物者免
        附。
    (五)套繪地籍圖於都市計畫圖之申請地點位置圖三份,且比例尺應為
        一千二百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並經申請人簽名蓋章。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
    (七)申請設置地點位置應於地籍圖謄本上著色表示,土地為部分使用
        者應標示使用面積。

六、總量管制申請案件經管制單位同意暫時登錄者,申請人應按土地申請
    使用項目別,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建築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建築管理機關取得籌設許可或建築許可。
    舊有建物應於同意暫時登錄六個月內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新建建物應
    於同意暫時登錄八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但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逾期失其效力。
    建築管理單位於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撤銷、廢
    止核准處分時,應副知管制單位變更登記資料。

七、行業性質認定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定結果為執行依據。

八、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原已依規定總量管制之土地面積,仍應併入合計
    管制。

九、總量管制案件土地使用審查管控流程圖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