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
畫甲、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
二、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及公用事業設施之土地使用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
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土地核准使用。
前項所稱設施之設置與土地使用審查,其使用細目、面積、條件及管
理維護事項,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所稱管制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並受理工業區公共服務設施
及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土地面積總量管制(以下簡稱總量管制)案件之
申請;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申請土地使用項目之中央主管機關
、本府或所屬主管機關。
四、管制單位受理總量管制申請案件,依本府總收文號先後順序,執行總
量管制暫時登錄審核。
五、申請總量管制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無建築物者免
附。
(五)套繪地籍圖於都市計畫圖之申請地點位置圖三份,且比例尺應為
一千二百分之一或五百分之一,並經申請人簽名蓋章。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
(七)申請設置地點位置應於地籍圖謄本上著色表示,土地為部分使用
者應標示使用面積。
六、總量管制申請案件經管制單位同意暫時登錄者,申請人應按土地申請
使用項目別,依其目的事業法令、建築法令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建築管理機關取得籌設許可或建築許可。
舊有建物應於同意暫時登錄六個月內取得變更使用執照;新建建物應
於同意暫時登錄八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但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逾期失其效力。
建築管理單位於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撤銷、廢
止核准處分時,應副知管制單位變更登記資料。
七、行業性質認定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定結果為執行依據。
八、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原已依規定總量管制之土地面積,仍應併入合計
管制。
九、總量管制案件土地使用審查管控流程圖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