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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表揚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20240396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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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及教保服務人員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   設立於基隆市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二、   服務於教保服務機構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下簡稱
教保服務人員)。

第四條
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勵:
一、   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
                  卓著。
二、   從事教保活動、課程教學或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三、   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四、   其他優良事蹟。

第五條
教保服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教保服務機構初審後向本府申請獎勵:

一、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
                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  教保服務工作表現績優或參與教學、輔導及專業知能等與其職務有關
                 之校外競賽獲獎,有具體事證。

三、  從事與幼兒教保有關之活動、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
                 發,成績優良。

四、 服務於教保服務機構連續三年以上,有其他優良事蹟。
前項情形亦得由教保服務機構推薦向本府推薦或申請。
第一項所稱連續服務,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
合併計算。


第六條
教保服務機構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
二、  違背法令,經本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或處以罰鍰。
三、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第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受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
四、 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第八條
本辦法之獎勵得以發給獎金、獎牌、獎品、獎狀或敘獎等方式辦理。
前項獎勵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當年度已獲本府相同性質之獎勵者,同年度
不得再行申請。
獲發獎勵之教保服務機構或教保服務人員,事後發現違反第六條或第七條
規定者,應撤銷核准獎勵處分,並追繳獎勵品。
前項已領獎金經撤銷核准獎勵處分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