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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1010172718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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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 
    件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符合前點個別情況之案件,有得予減輕或加重之情形者,應敘明理由
    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不得逾越法定裁罰規定。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一條之一事件
      之情事者,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
      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有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之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五、本基準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