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
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符合前點個別情況之案件,有得予減輕或加重之情形者,應敘明理由
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不得逾越法定裁罰規定。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一條之一事件
之情事者,由本府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
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有於限期內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之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
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五、本基準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