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選擬聘任人數之加倍人選,報請區公所審查後
擇優聘任之。
鄰長之任期自鄰用之里長任期屆滿日止,連聘得連任。
三、設籍鄰內並有居住事實之成年居民,且年齡在八十歲以下者,遴選為
鄰長候選人。
鄰長任期屆滿,服務績效優良者,除報經區公所同意不予續聘外,應
優先遴選及續聘。
第一項居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為
準。
四、里辦公處應造具鄰長候選人名冊一份,陳報區公所審查。
區公所審查後,就無第七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於加倍人選中核
定一 人為鄰長,並發給聘書。
鄰長以區公所核定聘任之日為就職日。
區公所應每半年將鄰長異動名冊,陳報本府備查。
五、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該鄰為民服務事項及出席各項會議、活
動或講習。
鄰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除有第七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外,得委任
與鄰長同鄰之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代理之。
鄰長代理人由區公所造冊管理。
六、鄰長為無給職。
區公所應編列鄰長協助里鄰活動相關預算;其預算支用計畫由區公所
報本府備查。
七、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就其事實備具解聘申請書,報請
區公所核定後解聘之: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
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
(七)實際未常住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鄰裁併(撤)。
(九)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配合度不良,有
具體事實。
(十)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長會議或
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藝文、育樂等睦鄰互助聯誼活動
,半年內累計達應出席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里幹事應每二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如有第一項第六款、第七
款情事者,應依前項規定報請區公所解聘之。
八、鄰長辭職應備具辭職書,由里辦公處陳報區公所,經核准後生效。
九、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鄰長候選人遴選作業,報請區公所
審查聘任。
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解聘之日起三十日
內遴報區公所補聘之;新任鄰長任期至原任鄰長任期屆滿日為止。
十、鄰長逾八十歲者,於任期屆滿後不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