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就讀於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
)適當安置、教學及相關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特殊教育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特教資源班)包含身心障礙資源班及資
賦優異資源班。
三、
特教資源班實施內容如下:
(一)直接教學: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
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二)間接服務:以學生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
諮詢服務、入班觀察、親職教育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個案管理:以團隊方式共同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或
個別輔導計畫(以下簡稱IGP)、建立個案資料、進行轉銜與追蹤及
連結校內外資源等,必要時提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
(四) 提報學生進行轉介及協助鑑定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
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任務如下:
(一)與普通教育教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行政人員
、學生本人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訂定IEP。
(二)依據IEP及學生特質編選製作合宜特殊教育教材與教法,提供學生直
接教學。
(三)負責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四)提供普通教育教師、學生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持服務。
(五)依據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納入IE
P,以及執行轉銜服務。
五、
資賦優異資源班教師任務如下:
(一) 與普通教育教師、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行政人員
、學生本人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訂定IGP。
(二) 依據IGP編選製作合宜特殊教育教材與教法,提供學生直接教學。
(三) 學生同時具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身分者,應與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
師合作將該生IGP併入IEP規劃。
(四) 提供普通教育教師、學生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持服務。
(五) 協助學生生涯輔導。
六、
特教資源班排課原則如下:
(一) 學校排課應考量特教資源班課務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並兼
顧學生在普通班與資源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二) 直接教學時段應依學生IEP或IGP適切安排,必要時得於各領域學習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節(時)數及學生在校時間規定之非學
習節(時)數中調整。
(三) 間接服務或入普通班支援教學、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除依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實
施辦法規定安排外,學校並應於每學期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園務
會議檢討教學節(時)數與服務項目之適切性。
(四) 特教資源班因授課需求,須與普通教育教師相互支援時,總節(時
)數不得超過該特教資源班教師基本教學節(時)數二分之一。
教師執行前項第三款間接服務,應按次於完成服務後確實填寫服務摘要,
定期報處(室)主管備查。
七、
特教資源班直接教學時段應依下列排課方式安排之:
(一) 抽離式:利用學生原班同一領域/科目上課時間。
(二) 外加式:利用課後、朝(週)會、導師時間、午休、彈性學習課程
時間及其他適當時間。
(三) 入班協同教學:與普通教育教師合作,於適當課程時段入班進行協
同教學。
前項第一款抽離式及第二款外加式課程,每節分鐘(時)數比照普通班一
節分鐘(時)數計算;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時)數不足者,得合併計
算各節分鐘(時)數。
八、
身心障礙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學生特性
及排課方式實施多元評量及評量調整作法,學生有調整評量方式之需要時
,應列入IEP之內容項目。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賦優異資源班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比照原班成績計算。
九、
特教資源班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遴聘及進用具該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
師資格者。
十、
本府應於每年三月前檢視學校特教資源班班級及教師設置情形,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
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班級及人力調整作業。
學校特教資源班教師如有超額情形,應依基隆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
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實施要點辦理超額介聘作業。
十一、
學校應辦理、協調、支援特教資源班下列事項:
(一) 依學生上課需求提供獨立、固定之教室空間、教學所需設施及設備。
(二) 提供教師合理之辦公空間及師生晤談空間。
(三) 整合校內特殊教育、三級輔導機制及學習扶助等措施,主動轉介學
生接受相關服務或鑑定安置。
(四) 每學期之課程起訖時間應比照普通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