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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1018485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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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
    之特殊需求學生融合於普通教育環境中,接受個別化教學與輔導,以
    充分發揮潛能及發展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資源班為身心障礙資源班及資賦優異資源班。

三、資源班服務對象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含疑似)、資賦優異,需接受直接或間接特殊教育服務之學
    生。


四、身心障礙資源班任務如下:
(一)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二)結合普通班教師、家長、行政人員、學生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擬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輔導與轉
      銜服務。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相關教育資源,申請相關經費補助。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五)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編選特殊教育教材、製作教具,並運用適
      合之特殊教育教法、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教學資源,啟發學
      生多元潛能。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五、資賦優異資源班任務如下:
(一)結合普通班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計畫。
(二)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需求,編選特殊教育教材、製作教具,並運用適
      合之特殊教育教法、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教學資源,啟發學
      生多元潛能。
(三)協助資賦優異學生生涯輔導。
(四)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專業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六、資源班排課原則如下:
(一)學校教務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
(二)學生在資源班學習節數,應依其個別需要安排適當時段為之。得由
      現行同年級九年一貫課程之領域學習節數、彈性學習節數及學生在
      校時間規定之非學習節數中調整。其在資源班課程之進行應配合普
      通班課程時間,並依下列方式安排之:
      1.抽離式:利用學生原班上課時間。
      2.外加式:利用課後、朝(週)會、導師時間、午休及其他適當時段
        。
      3.入班協同教學: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於適當課程時段入班進行協
        同教學。
      4.以上三種方式可搭配實施。
(三)抽離式與外加式課程,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因排課需要以致每
      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四)資源班排課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七、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
      學生優勢管道及特殊教育需求,彈性調整評量方式及內容。
(二)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評量學生學習情形,其評量
      結果之量化成績,應參酌學生在原班與資源班上課時數比例予以調
      整。
(三)身心障礙學生如需登錄資源班評量成績時,應在成績單上註明為資
      源班評量成績。
(四)資賦優異資源班學生成績評量比照原班成績計算。


八、有關資源班之課程、教材、教法、學生成績評量調整等事宜,應經各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推動。


九、師資人力編制及服務學生內容規定如下:
(一)資源班教師應遴聘合格特教教師擔任。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師資配置:
      1.國小:學生數八人以下(含八人)者,每班得編制導師一名;學生
              數八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者,每班得編制導師
              一名、專任教師一名;學生數二十人以上、二十八人以下
              (含二十八人)者,得增設一班,另編制專任教師一名;學
              生數逾二十八人者,所增設之班級,得另編制導師一名。
      2.國中:學生數六人以下(含六人)者,每班得編制導師一名;學生
              數六人以上、十三人以下(含十三人)者,每班得編制導師
              一名、專任教師一名;學生數十三人以上、二十八人以下
              (含二十八人)者,每班得編制導師一名、專任教師二名;
              學生數二十八人以上、三十二人以下(含三十二人)者,得
              增設一班,另編制專任教師一名;學生數三十二人以上、
              四十人以下(含四十人)者,所增設之班級,得另編制專任
              教師一名;逾四十人者,所增設之班級,得另編制導師一
              名。
(三)資賦優異資源班師資配置,以核定之班級數為準,不以學生比例
      核計。


十、資源班調整方式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每年應於三月前全面檢討全市資源班設班情形,若有超
      額教師得視需要依規定介聘至其他學校。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學生數未達規定,如有特殊原因,學校應於每學年
      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報本府教育處,經審查同意後得酌降班級人數。


十一、資源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門教室,並提供足夠且適當之教學空間。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