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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評比及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關壹字第108021814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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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比及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進用身心障礙之績優機關(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進用義務機關(構),指員工總人數達三十四人以上之各
    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員工總人數達六十七人以上
    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進用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五以上。
  (二)非進用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前項進用身心障礙者其員工人數之計算,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
  準日,實際工作地點,以在本市為限。
  進用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或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
  (二)最近二年內經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事
        實。

五、申請獎勵者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底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
  (一)獎勵申請表。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應於通知後五日內補正。

六、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依第四點、第九點規定不予獎勵。
  (二)未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補正。
  (四)依第十一點規定不得申請獎勵。

七、進用義務機關(構)與非進用義務機關(構)應分別評比,評比標準
    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值
    。
    本要點評比標準值排列名次,按進用義務機關(構)及非進用義務機
    關(構)之評比標準值分別計算,由高至低排列。評比標準值相同者
    ,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
    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八、本要點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特優獎:申請獎勵機關(構)評比標準值排列第一名者,各發給
        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優等獎:申請獎勵機關(構)評比標準值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
        ,各發給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特別獎:申請獎勵機關(構)前一年度內曾一個月內大量進用身
        心障礙者人數達三人以上,或累計進用達五人以上,且為法定進
        用人數外,增加進用之人員者,取績效最優良一名,發給獎牌一
        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四)進步獎:申請獎勵機關(構)按評比標準值排名,其排列名次及
        評比標準值均較前一年度進步者,取最進步前三名,各發給獎牌
        一面、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特別獎及進步獎之績優排名,不分進用義務、非進用義務機(構),並
  得與其他獎勵項目重複領取。

九、獲頒特優獎累積五次之機關(構),發給楷模獎座一座;獲獎後五年
    內,不再予獎勵。

十、獲獎勵之績優機關(構),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獎,所需相關經費由本
    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十一、受獎勵機關(構)申請獎勵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者,本
      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並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
      獎勵;已領獎勵金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