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違規菸酒查獲物儲放倉庫之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獲物:指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查獲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沒
收之私劣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二)倉庫: 指本府儲放查獲物之建築物,不包含暫時存放辦公場所、海
關管轄倉庫、地方檢察署管轄贓物庫。
三、
倉庫之擇定,設有專人管理者為優先。擇定之倉庫無專人看管,應強化其
安全措施,加強門鎖、定期巡視或委請保全業者管理。
倉庫之租用,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與政府機關(構)或私人機構等具備有安
全管理設施者洽租。
四、
查獲物除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責付當事人保管外,應搬運至指定
倉庫。
五、
進出倉庫人員,應填寫基隆市政府違規菸酒查獲物倉庫進出登記簿(如附
件一)。
六、
查獲物入出倉庫時,應填寫基隆市政府違規菸酒查獲物入出庫單(如附件
二)。
七、
倉庫應依下列規定巡檢,並作成紀錄:
(一)倉庫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巡檢倉庫一次,檢查倉庫設施及查獲物品
外觀,並填寫基隆市政府違規菸酒查獲物倉庫巡查紀錄簿(如附件
三)。
(二)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應會同倉庫管理人員、政風處及主計處
,每年至少四次抽查清點查獲物,並填寫基隆市政府違規菸酒查獲
物清點紀錄表(如附件四)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