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沒收(入)菸酒
保管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沒收(入)之菸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應搬運至指定
之倉庫儲存。
三、稽查人員搬運涉嫌私、劣菸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進入
倉庫時,應按沒入物品逐一填寫「違規菸酒品扣留物入庫單」(如附
件一),進倉妥慎儲存。
四、進入倉庫需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行,並填載進出登記簿。(如附件二)
五、倉庫應設置二道鎖,鑰匙分別由菸酒管理科科長暨指定之倉庫管理人
員分別保管。
六、倉庫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三):
(一)定期巡檢:每月至少應由倉庫管理人員巡檢倉庫外部一次,查看是
否有遭破壞或毀損跡象。
(二)不定期巡檢:由菸酒管理科科長會同稽查人員清點沒入物,並應同
時就倉庫外部檢查。
七、庫存物品應由菸酒管理科科長會同倉庫管理人員,每季應至少清點核
對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八、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