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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勞壹字第110024492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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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勞工對市政
    建設及經濟發展之貢獻,發揚敬業樂群的精神及優良傳統的品德,特
    訂定基隆市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中華民國國民於本市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符合第三點規定資
    格並經所屬基隆市各總工會、工業會、商業會推薦者,得被選拔為本
    市模範勞工。


三、本市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如下:
(一)基本條件:在本市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二年(含)以上,凡敦品
      勵行,敬業樂群,足為楷模者。
(二)限制條件:參加本市模範勞工選拔者或經選拔為本市模範勞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本市模範勞工資格
      ,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
      1.曾被選拔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者。
      2.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3.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
        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但於服刑期滿後逾十五年且未再依法起訴
        、刑事法院審判中或有犯罪前科紀錄者,不在此限。
      4.具有勞資雙重身份者。


四、評選標準如下:
(一)產業勞工近五年期間內有下列各目情事者:
      1.勞工服務年資二年以上對企(職)業有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資料者
        。
      2.對所從事工作之績效或服務事項,經考核獎勵有案,足資認定者
        。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或創新,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定
        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定者。
      5.參與社會性、公益性活動,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定者。
(二)職業勞工近五年期間內有下列各目情事者:
      1.勞工從事本業之服務年資二年以上,且對本業之貢獻,有具體事
        蹟資料,足資認定者。
      2.對所從事本業之工作績效或服務事項,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
        定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或創新,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定
        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資料,足資認定者。
      5.從事工會事務(擔任工會幹部、參與社會性、公益性活動等)有具
        體績效貢獻資料,足資認定者。


五、模範勞工推薦應由雇主團體、基層工會、事業單位為推薦單位,依據
    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填寫模範勞工選拔表、查核無不良紀錄
    同意書及佐證資料影本,依下列名額計算標準,向所屬總工會、工業
    會、商業會薦送人選,參加本市模範勞工選拔,逾期不予受理。
    本市模範勞工推薦總名額最高以二百五十人為限。工業會及商業會薦
    送名額各五人。
    各基層工會報送總工會名額,每基層工會一人,但未依法召開大會 (
    代表大會)或加入上級工會者,應予扣除。
    其餘名額,依「會員繳納會費金額」之比例,分配予各總工會薦送。
    所稱「會員繳納會費金額」係指基層工會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繳
    納各總工會會費金額數。


六、初審方式如下:
(一)加入基隆市各總工會之各該基層工會,由各基層工會將相關資料送該
    所屬基隆市各總工會依本要點標準,進行初審作業後,再彙送本府社
    會處複審。
(二)所屬本市工業會或商業會之會員單位(以無工會組織之事業單位為限
    ),由各事業單位將相關資料送該所屬工業會或商業會依本要點標準
    ,進行初審作業後,再彙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三)審查時,如發現本市同一基層工會、事業單位或其他薦送單位,同時
    向二家(含)以上之總工會、工業會或商業會薦送者,本府社會處應退
    回該薦送案,並以棄權論。
(四)為查察各模範勞工素行,各參選人應填具「查核無不良紀錄同意書」
    併選拔資料送初審單位,如未能檢附上開同意書致無法查察素行記錄
    者,則不予當選且其缺額不予遞補。

七、複審方式如下:
(一)為辦理本市模範勞工之複選作業,應成立「基隆市模範勞工評審委員
    會」,其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邀集社會處副處長、勞工行政科科長、基隆市各總工會理事長、基隆
    市工業會理事長、基隆市商業會理事長(以上單位理事長不克親自出
    席參加,得由代理人參加 )、基隆市警察局代表一人、勞資關係協會
    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二)本市模範勞工上限以二百五十名為原則,其中得分前三十名為本市「
    績優模範勞工」,餘二百二十名為本市「基層模範勞工」。符合標準
    者各工會模範勞工基本名額得有一名,餘名額依各總工會所屬工會繳
    交會費金額比率計算分配。各總工會國內外觀摩活動經費以模範勞工
    人數比例分配計算。
(三)評審小組針對各初審單位選拔推薦之勞工,依本要點規定標準審查,
    遇有異議時以不記名投票表決,以半數以上通過為準。
(四)入選前三名,得優先參加由本府推薦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年度辦
    理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五)經本府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未入選全國模範勞工者,得列本
    市模範勞工名單,依本要點予以表揚,不受第五點第二項名額限制,
    但仍應符合第三點之規定。


八、本市模範勞工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表揚:於本市五一勞動節活動大會中表揚。
(二)獎勵:
     1.本市績優模範勞工:每人頒發獎狀乙幀、獎金新台幣二千元及抽
        籤參加國內、外公民教育觀摩活動。
     2.本市基層模範勞工:每人頒發獎狀乙幀及抽籤參加國內、外公民
        教育觀摩活動。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並由各薦送單位以A4紙自行繕印。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