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或幼兒園 (以下簡稱學校),未安置於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特殊教
育班,且就讀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學生。
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申請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包括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第四條
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之能力及需求,採校內、校際
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或社會福利等資源辦理
。
第五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說明。
四、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五、辦理期程。
六、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七、空間及環境規劃。
八、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效益。
十、其他。
第六條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特推會)或
幼兒園園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之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列席說明、修正或重
新申請。
第七條
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相關具合格特教教
師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者。
第八條
學校應於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檢
討其成效,並完成執行成果報告報本府備查。
本府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得視需要派員訪視。實施成效卓越者
,本府得予以獎勵,並舉辦相關成果發表研習供他校參考;未達標準者,
予以追蹤輔導。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