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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工作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用貳字第103021351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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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所屬各機關(單位)公共設施用地
    取得,以利公共工程之推動,特成立基隆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需地機關(單位)已編列年度用地取得預算者,應於每年
    十二月底前將次年擬取得之用地,按工程個案填列基隆市政府公共設
    施用地清冊(附表一)送交本府地政處彙整,並視實際情況召開本小
    組會議,針對個案訂定明確作業時程。

三、本小組成員由「基隆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各機關(單位)工作
    職掌明細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職掌明細表)所列各主辦單位,
    分別推派科長及主辦人員各一名為小組成員,執行各項任務。由本府
    地政處處長、副處長分別擔任本小組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綜理推動
    本小組作業。地政處地用科科長為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
    事務,並置工作人員一人,由地政處地用科人員擔任。

四、本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依個案需要,每月至少訂期召開一次小組會議,並視工作進度邀集相
    關小組成員。
(二)需地機關(單位)應依「土地徵收作業流程圖」(附表三)並參考土
    地徵收作業手冊,先行草擬「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作業期程表」(參考
    範例格式詳附表四),提送本小組會議討論確認後,交由本府研考處
    列管進度。
(三)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應依職掌明細表所定之工作項目,並依本小
    組確認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作業期程表」所定之期限,積極完成
    各項工作,於本小組會議中檢討工作進度。
(四)需地機關(單位)應確實依內政部編印之土地徵收作業手冊辦理徵收
    各項作業,於本小組會議中報告工作進度。
(五)地政處應檢視需地機關(單位)執行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作業各項程序
    是否完備,於本小組會議中提供辦理各項程序應行注意之事項,並協
    助需地機關(單位)完成徵收及撥用計畫書之製作後陳報中央主管機
    關。
(六)徵收案件奉准後由地政處查對相關資料後製作地價補償清冊,彙集需
    地單位所送土地改良物查估清冊,辦理公告、通知及發價、囑託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各項作業,於本小組會議中報告工作進度。

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