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
,提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特設基隆市政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研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法令與政策。
(二)協調有關機關執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事項。
(三)提供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其他促進家庭和諧、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
(四)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五)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八至十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 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人員代理。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府應依本會任務及業務分設下列工作小組及主責單位:
(一)綜合規劃組:本府社會處及民政處。
(二)保護扶助組:本府社會處。
(三)防治服務組:基隆市警察局。
(四)醫療服務組:基隆市衛生局。
(五)教育輔導組:本府教育處。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幹事
六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