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
之。
二、清潔獎金支給對象,以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下列實際從
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
(一)各班外勤班長、隊員、駕駛、技工及臨時人員,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於
各計畫經費編列支給。
(二)經基隆市政府覈實認定之人員清潔隊隊長、區隊長及其代理人,由本
局編列預算支給。
三、清潔人員於本局經費足夠下,工作努力,服務認真,且全月無任何過
失記錄者,得發給清潔獎金。
四、清潔人員於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查報屬實者,得視其情節扣(減)
發當月全月或半月清潔獎金。
(一)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二)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服務態度不佳,查證屬實者。
(三)將垃圾掃入水溝或亂倒者。
(四)被分配之區域道路清掃、排水溝疏濬或雜草割草不徹底者。
(五)擅自代運垃圾者。
(六)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未善加維護者。
(七)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或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者。
五、清潔人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下列扣(減)發當月清
潔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發獎金十分之一;曠工者每次扣(減)發獎金
五分之一。
(二)請休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一日至四日者按日扣(減)發獎金,五日至
六日者,扣(減)發當月獎金三分之一,七日至九日者,扣(減)發當月
獎金二分之一,十日(含)以上者,扣(減)發當月全部獎金。
已請滿規定期限之事、病假;再請事、病假,如屬連續性者,例假日
不予扣除,應按第二款規定扣(減)發獎金。
(三)全月未出勤者不發給清潔獎金。
(四)於規定日數內之婚假、喪假、娩假、陪產假、休假、公假,獎金照常
發給。
(五)公傷假獎金照常發給。
(六)受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處分者,扣(減)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申誡以
上懲處者扣(減)發當月全部獎金。
(七)當月到(離)職及留職停薪者,其獎金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按
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其他違反本局勞工工作規則或影響局譽者,經專案簽准,依批示規定
辦理。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八、本基準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