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基準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
清潔獎金(以下簡稱獎金)支給對象,以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下
列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相關工作者為限:
(一)各班班長、隊員、駕駛、技工及約用人員,由本局編列預算及於各
計畫經費編列支給。
(二)經基隆市政府核實認定之人員清潔隊隊長、區隊長及其代理人,
由本局編列預算支給。
(三)其他經基隆市政府核實認定之人員。
三、
清潔人員於本局經費充足,工作努力,服務認真,且全月無任何過失記錄者,
得發給清潔獎金。
本局清潔隊之隊長、區隊長、隊員、駕駛、技 工及約用人員,當月遲到、
早退、曠職、請事病假、受處分者,清潔獎金由八千元開始扣發;班長
則由九千二百元開始扣發。
第二條各款人員,當月功過相抵達記嘉獎(含)以上者,如若請病假及事假,
清潔獎金由一萬元開始扣發。
四、
清潔人員於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查報屬實者,得視其情節扣(減)發
當月全月或半月清潔獎金。
(一)無故不遵守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
(二)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服務態度不佳,查證屬實。
(三)將垃圾掃入水溝或亂倒。
(四)被分配之區域道路清掃、排水溝疏濬或雜草割草不徹底。
(五)擅自代運垃圾。
(六)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未善加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或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
(八)違反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九)不實申領加班費。
五、
清潔人員遲到、早退、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下列扣(減)發當月獎金: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發獎金十分之一;曠職者每次扣(減)發
獎金五分之一。
(二)請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一日至四日者按日扣(減)發獎金,五日
至六日者,扣(減)發當月獎金三分之一,七日至九日者,扣(減)發
當月獎金二分之一,十日(含)以上者,扣(減)發當月全部獎金。
請假時數未達一日者,依比例扣(減)發當日清潔獎金。已請滿規定
期限之事、病假;再請事、病假,如屬連續性者,例假日不予扣除,
應按第二款規定扣(減)發獎金。
(三)全月未出勤者不發給清潔獎金。
(四)於規定日數內之婚假、喪假、娩假、陪產假、休假、公假、生理假、
公傷病假,獎金照常發給;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而未請
產假者,亦同。
(五)受口頭警告或書面警告及申誡處分者,經功過相抵後全年第一次
扣(減)發當月獎金四分之一,第二次扣(減)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
第三次(含以上)扣(減)發當月全部獎金;當月累計兩次申誡
(含以上)及小過以上扣(減)發全月清潔獎金。
(六)當月到(離)職、退休及留職停薪者,其獎金應依實際在職日數核實計發,
以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
其他違反本局職工工作規則或影響局譽者,經專案簽准,依批示規定辦理。
七、
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於下個月份扣抵。
八、
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九、
本基準經局務會議通過後,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