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徵收市價查估作業,特依據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本基
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
地政處。
三、本基準之需用土地人,為本府需地單位與本府以外之需地機關。
四、本市土地徵收市價查估作業得由需用土地人與本府地政處協調以下列
二種方式辦理,相關查估、協審及代辦作業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一)需用土地人自行辦理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作業,由本府
地政處辦理市價查估成果協審作業。
(二)本府地政處複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本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作業
,由本府地政處辦理市價查估成果協審作業。
五、市價查估、協審及代辦作業費收費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自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作業,查估作業費以
核實支付為原則,本府地政處協審作業費以每案二十筆土地內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計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協審作業費五百元。
(二)本府地政處複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作業,查估作業費以核
實支付為原則,本府地政處代辦作業費每案新臺幣一萬元,協審作業
費以每案二十筆土地內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
協審作業費五百元。
(三)本府地政處複委託本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作業,查估作業費以
徵收土地面積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六千元計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以
一公頃計;面積超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
捨五入計算至百元。每公頃土地筆數以二十筆計算,每增加一筆,另
增加查估作業費五百元。本府地政處協審作業費以每案二十筆土地內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列,每增加一筆,另增加協審作業費五百元。
(四)由本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作業時,非屬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
估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期限內送達者,每案加計查估及協審作業費
新臺幣六萬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申請一併徵收時,需重新查估
者,以每案新臺幣一萬元計列;免重新查估者,免予收費。
六、需用土地人於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二十八條提供資料時,
應撥付所需查估、協審及代辦作業費。
七、依據本基準規定送請需用土地人撥付所需作業費,以代收代付款方式
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基準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