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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中小學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國貳字第105023123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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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善
    運用校園空餘空間,規劃多元活化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
    及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依據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基準之
    空間。

三、學校應每年定期檢視、集中配置、妥適管理校園空餘空間,其原則如
    下:
(一)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政空
    間及其他空間,並公布空餘空間活化情形及相關租(借)用訊息。
(二)學校應依校舍安全耐震評估及建物相關資訊,更新空餘空間資料。
(三)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修建工程規劃案等,通盤
    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四)學校得依據校務發展計畫需求及強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優先研擬學
    校空餘空間活化專案及經費需求,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四、學校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每年針對校
    內空餘空間自主評估及研擬訂定活化方案,辦理各項校外申請活化利
    用方案之會勘及審核相關事宜,並將結果報府備查。
    本府得依個案需求,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組成活化諮詢小組,針
    對學校接獲校外申請之活化方案給予審查意見或決策建議。

五、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另以完成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做為優先活化標的。
(二)維護受教權益: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三)彰顯公共利益:符應全市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人文
    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性
    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促進多贏互
    惠。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使
    用費及水、電費相關費用。

六、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用途如下:
(一)幼兒教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二)社會教育:社區大學、圖書館、文物陳列室、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
    。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
    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
    機會中心、能(資)源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中心、技藝
    教育中心、增置特色教室、實驗學校。
(四)課後輔導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
(五)藝文教育: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
(六)社會福利:托嬰中心、公共托育中心、托育資源中心、老人日間照顧
    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中心,但不得涉及商業行為
    或醫療照護。
(七)配合市府重大政策、社區發展及其他與文教相關用途。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經活化小組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行
    ,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陳報本府,並召集活化小
    組會同需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
    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
    案,除應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
    辦理。
(三)學校空餘空間活化方案應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空餘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基隆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要點。
  2.學校自主訂定之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規範、收費標準。

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專案辦理獎
    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市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配
    合市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相關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合
    或績效顯著,本府從優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
    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