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激
勵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合於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於本市服務
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本市模範公務人員:
(一) 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成績考核之
年度,不受本款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無法銷假,
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 上年度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3.搶救重大災害、危險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4.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三、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期程,
每年定期舉辦一次;選拔名額,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依
名額限制,選拔績優人員為本市模範公務人員。
前項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者,本府得擇優遴薦一至二名,參與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四、本市模範公務人員由各機關遴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遴薦為
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獲選本市模範公務人員。
五、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遴薦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得遴薦模範公務人員一人,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
遴薦。
(二)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
審查委員會,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從嚴審議切實考評後,檢
附相關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件陳報本府評審。
六、獲選為本市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本府頒給獎狀(座)及獎金新臺
幣三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第一項公務人員之優良事蹟,登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及個人人事資料
中,並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七、各機關遴薦人員於核定表揚前,職務有異動者,應即通知本府人事處。
模範公務人員之事蹟或資格經發現不實者,原遴薦機關(單位)應查明後
陳報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座),並函送銓敘部登記
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八、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
後,函送本府命其繳還獎狀(座),並由本府函送銓敘部登 記備查:
(一)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 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金 懲戒
處分判決確定。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