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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教澤獎遴選及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貳字第106023179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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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教師專業精神,進而表揚教師卓越成就、激勵教師
    專業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任職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暨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及校(園)長,最近
    三年未曾接受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優良教師或教澤獎表揚,且非當年
    度資深優良教師者。

三、推薦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本條件:應具有服務教職三年以上,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
      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三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於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體罰學生經查屬實。
    2.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經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
      處分。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名額規定如下:
  (一)教師組:學校(含附設幼兒園)依所屬現職編制內合格教師人數,
      未達二十人,每兩年得推薦一名;達二十人以上者,每年得推薦一
      名;超過二十人,每滿三十人,得增加推薦一名。
  (二)校(園)長組:由本府教育處推薦,每年二至三名為原則,不佔教
      師組名額。

五、學校由校(園)長為召集人,召集校(園)內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
    暨家長代表組成初審小組,辦理該校(園)教師組推薦人選之初審作
    業。
    初審小組教師及家長代表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各單位主管人數。

六、學校及本府教育處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檢附推薦
    教師或校(園)長之推薦書(如附表一),敘明被推薦人具體優良事蹟、
    個人專長及特殊表現、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如附表二)及具結
    書(如附表三)等資料,陳報本府辦理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本府教育處由處長為召集人,召集教育處督學、各科代表、教育諮詢
    顧問、社會公正人士暨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第一項推薦之教師或校(園)長,經本府複審通過者,為本市教澤獎獲
    獎人。

七、教澤獎獲獎人由本府頒贈教澤獎獎狀一幀,並於本市年度教師節表揚
    大會公開表揚;公立學校並由學校敘記功一次。

八、教澤獎獲獎人任務如下:
  (一)獲獎教師之教學理念與貢獻,應同意本府刊載於本市「教與愛」教
      育專刊。
  (二)為激勵教師專業發展、精進課堂教學能力,本府得安排獲獎教師進
      行教學理念與實務分享。
  (三)於尊重獲獎教師及其所屬學校意願之前提下,本府得優先遴選為本
      市各輔導團團員。
  (四)接受推薦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

九、教澤獎獲獎人有第三點第三款各目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獲獎資
    格。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