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中正區
公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隆市中正區行政中心禮堂(以下簡稱本禮堂)位於基隆市中正
區中正路二三六號七樓。
第四條
申請借用本禮堂,每場次申請借用時間,不得少於二小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善後清理時間,列入使用時間計算。
第五條
申請借用本禮堂者,應按下列收費基準繳交使用規費:
一、場地使用費: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電費:不使用冷氣設備者,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使用冷氣設
備者,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場地管理費:例假日或夜間使用者,每場次加收場地管理費新臺幣五
百元。
第六條
使用本禮堂逾申請借用時間,需延長者,應經執行機關之同意。
延長時間未達十分鐘者,不予計費;逾十分鐘,未達三十分鐘者,以半小
時計費;逾三十分鐘,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
第七條
申請借用本禮堂者,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保證金於申請辦理之活動結束,場地完成清潔及復原交還執行機關,並扣
除第九條費用後,無息發還借用人。
第八條
借用本禮堂之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應於場地申請使用日之五日前完成繳納
,屆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借用。
第九條
本禮堂借用人損壞設施(備)所需照價賠償及修復費、執行機關代為雇工清
潔場地及復原費,得自借用人已繳保證金中扣抵繳納。
第十條
本禮堂借用人於申請辦理之活動結束後,應自行負責將使用場地完成清潔
及復原後,交還執行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場地清潔及復原者,執行機關得代為雇工清潔及復原,
所需雇工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十一條
本禮堂借用人得將前條第一項清潔及復原工作,委由執行機關代為雇工執
行,雇工費由借用人負擔。
前項雇工費,借用人應於場地使用前預先繳納。預繳費用每場次新臺幣三
千元,並採多退少補方式結算。
第十二條
因可歸責於本禮堂借用人之事由,致損壞禮堂設施(備)者,應由借用人照
價賠償;其可修復者,由執行機關負責修復。修復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十三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收取之各項規費,悉數解繳基隆市市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