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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大學借用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00226934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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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活絡校園閒置空間,特
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本府自行設
立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使用,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基隆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
辦法。

第三條 
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後時間或非上課日為原
則,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但必要時本府得協助或協調。

第四條 
社區大學申請使用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期間逾半年者,應於使用三週前
,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簽訂契約書(如附
件二),始得使用;未逾半年者,應檢具申請書,經同意後使用。

第五條 
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時,免收保證金和場地費。但
應依水電費分攤基準表(如附件三)負擔水電費。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