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活絡校園閒置空間,特
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本府自行設
立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以下簡稱社區大學)使用,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基隆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
辦法。
第三條
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後時間或非上課日為原
則,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但必要時本府得協助或協調。
第四條
社區大學申請使用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期間逾半年者,應於使用三週前
,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簽訂契約書(如附
件二),始得使用;未逾半年者,應檢具申請書,經同意後使用。
第五條
各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時,免收保證金和場地費。但
應依水電費分攤基準表(如附件三)負擔水電費。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