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管理基隆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汽車,為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所屬之公共汽車
。
三、公共汽車車身兩側設置遊動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張貼於兩側前車輪輪軸正上方及後方之車窗玻璃。
(二) 廣告物透視率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 後車門處不得完全遮蔽。
(四) 安全門及緊急出口不得張貼。
主管機關(單位)審查前項廣告物許可時,得就廣告物之透視性邀集
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第一項廣告物之設置,不得影響行車安全或有妨礙車上及候車乘客之
視線,並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