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合併設基隆市性別平等工作會
暨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暨就業歧視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就業歧視之認定及消除歧視之建議。
(三)職場平權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四)其他促進就業平等及性別平等工作事項之研議及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或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其中一人應為新住民代表。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礙者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六)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男性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
業務;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五、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
定。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