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里長公務機車之使用管理,提升管理效
率及強化管理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里長公務機車(以下簡稱公務機車),指區公所出借轄內里長自
行保管用於執行里長業務,未納入區公所集中調派供公務用之機車。
三、
公務機車之強制責任保險之投保、財產車籍管理、稅捐規費及行政事務,
由區公所辦理;養護維修、油料、充(換)電費用支出,應以里長事務補
助費支應或由里長負擔。
四、
公務機車移交里長時,應訂定財物(動產)借用契約書,契約期限以里長任
期為限;里長任期屆滿未連任或任期內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即將公務
機車歸還區公所。
財物(動產)借用契約書由本府定之。
五、
公務機車應由里長本人使用,並應於本市轄內執行里長相關業務,其使用
範圍如下:
(一)政令宣導事項。
(二)各項傳染病防疫、病媒防治消毒、街道溝渠清掃、環境衛生巡查通
報等事項。
(三)防災、道路、人行道、水溝、路燈、公園及各類公共設施設備之巡
查、通報等事項。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獨居長者、急難救助個案或其他弱勢族群
之關懷、訪視、通報及物資分送等事項。
(五)洽辦公務、參加會議、會勘、活動等路程。
(六)其他執行里業務之必要事項。
六、
公務機車之使用,應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公務機車不得供非法使用、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並不得私自轉借、轉
租或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
七、
公務機車之行駛及停放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因故意或過失導
致車輛損壞或第三人損害,應由里長負賠償責任;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被舉發,應由里長自行負擔罰鍰。
八、
違反本要點或借用契約約定者,區公所得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