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必要時」之認定適用裁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