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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必要時」之認定適用裁罰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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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基隆市政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